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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货运平台的指导政策有哪些

来源:成都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5-10-13 15:56:14 阅读量:512

2023年,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这一趋势不仅倒逼企业积极探索突围之路,利用差异化战略建立分化破局,更开启以高效率为重点的全新时代市场竞争新篇章。那么关于网络货运平台的指导政策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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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是对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提供政策依据。

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该政策规定了网络货运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线上服务能力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具备下列2、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2、功能要求

3、服务流程及要求

4、安全及风险管控要求

首先是安全管理制度:

1)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适合网络货运经营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际承运人进行应急处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各方诉求,及时化解和疏导矛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人员考核。

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接下来是信息安全管理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病毒、防攻击、防泄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2)加强信息使用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集与网络货运经营相关的数据信息,采集的信息未经被采集者同意,不得用于网络货运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最后是司机权益保护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损害货车司机权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不得拖欠运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应合理安排运输计划、保障货车司机合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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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网络货运经营者根据《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要求,实时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至省级监测系统。

四、《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省级监测系统应与网络货运申请者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并进行联调测试。省级监测系统接收到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的运单数据后,根据《接入指南》要求,及时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至部交互系统。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网络货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平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平台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平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网络货运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网络货运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汇总了关于网络货运的指导政策,更多政策联系好伙伴客服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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