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8-07-12 1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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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根据国税总局颁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简称《报告》指出: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其相关也务是无需再额外办理的。那么无车承运人是否符合文件相关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该项《报告》允许无车承运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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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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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企业为个体运输从业人员按收取运费的3个点代扣代缴,而接受代扣代缴的相关税务机关为个体运输从业人员开3%增值税发票并转交给无车承运人平台企业;同时要求对按上述方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物流运输成本的计算凭证,并同意无车承运人平台企业按照7%-9%税率进行进项抵扣或同意无车承运人企业在销项端达成销项减进项的差额纳税全额抵扣计算。
好伙伴物流软件认为:该方案最符合当前税务制度,与当前税务制度差异最小,落地成本最低,也最易被相关税务机构接受,除了与当前税收政策相容性高,落地可行性强之外,非常重要的一点,原税务机钩无法收入的个税3%,税务机构也可以收取了,有效增加了税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原本司机在油费、过路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上担负的6%-8%的税收成本,再加上3%的代扣代缴,刚好趋近于11%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增值税点。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最终离不开方案是“差额纳税,全额抵扣”。至于税务是以三低七、还是抵八抵九,要看政府和相关税务部门在无车承运人企业和车辆运输公司之间的公平公正问题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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