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9-02-21 09: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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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助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转型升级和规范管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经2018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税收奖励政策
对账证健全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面实行自主申报,按实征收,按实抵扣。
对物流企业收入全额在我市开票、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60%、70%、8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扶持基金。
二、鼓励企业创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报获得“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并取得我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
(二)本意见涉及的补助项目与我市其他补助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涉及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四)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个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获得无车承运人补助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在承诺经营期内迁出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六)本意见相关政策与《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业强市八条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6〕35号)关于新购置车船补助政策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