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
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充分肯定试点工作的成绩同时,为进一步关于试点运行监测工作、强化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细化落实无车承运人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无车承运试点制度建设等工作。其中,关于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是对相关试点单位影响最大,也是其最关系的内容。
2019无车承运人最新规定!
关于“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定性考核。
(1)试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规范、保险赔付机制以及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等。
(2)试点期内,对在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税收、保险、物流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经验,社会效益显著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2.定量考核。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以部监测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1)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2)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3)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4)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在试点考核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
(1)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关于“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程序。
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部。部将依据部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根据考核要求,对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复核,在与各省进行沟通协调后,公布考核结果合格的企业名单。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一年试点,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结束后收回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
随着新规的制定,处于发展中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单位也将逐渐强化自身的管理、提升自身能力,成为推进无车承运人稳健发展的核心力量,未来,我们相信无车承运人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无车承运人申请资质条件:
1: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2:拥有互联网信息平台
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3: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运力量化、运输信息化
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运输过程可视化,运输调度智能化,运输管理标准化,运输信息工具化,运输效益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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