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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无车承运人各方的责任归属问题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9-12-20 16:32:32

                        阅读量:601

2016年,交通运输部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选择了229家“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务企业,组织开展了以完善制度、提高标准、创新模式为重点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新业态运行规范并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平台可用之后,可以进行升级该平台解决资源多、成本低、操作方便、监控可靠等问题。
 
其次是考虑平台的业务模式。以目前主流的操作无车承运人平台的方向,一是监管信息,二是匹配类型的平台高技术含量方向发展。根据自己的资源,团队,未来的规划方案。
 
最后,根据商业模式和行业特点设计平台的盈利模式。是收取会员费、资讯费还是赚取差价,引入金融、保险等衍生增值服务,增加平台收入。还可以借助地方政府的政策上的优势进行运营平台。
 
网络货运虽然属于新的业务类型,但属于公路货运管理。此外,该办法第6条非常明确,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网络货运的牌照。
 
网络货运它是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签署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走的道路运输经营合同承运人的身份。
 
根据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企业主体有相关的责任要求。作为主管部门,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必须经过一系列合法性审查程序,其中相关责任非常明确。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出现货物丢失、自然损害等现象必须有相应的应对机制。运输过程是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直到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为止。承运人将货物或运输的一部分托付给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责任是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无车承运人的发展也希望通过技术和平台实现产业资源的整合,促进货运的转型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