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1-11-10 15: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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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的网络货运平台面世,给道路运输行业带来了新动能,促进物流资源集约化,提高货运车辆利用率,实现了物流业的降本增效,成功帮助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平台经济给税收征管和税务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同样面临传统货运行业普遍存在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导致实际经营中增值税税负压力较大。另一方面,部分网络货运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白条入账危害税收征管、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不当得利等行为,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也使得部分平台企业自身沦为开票工具。
01 抵扣不足影响网络货运健康发展
网络货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第39号)要求,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降为9%。因此,网络货运企业销项税额普遍适用9%的增值税率。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主要是部分司机委托第三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和通行费发票,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取得上述发票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网络货运企业普遍面临进项抵扣不足的现象。
02 代开发票落地难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解决处于增值税抵扣第一链条上的个体运输户由于征管难度较大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运输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问题,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纳入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经批准可以为符合通知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政策的出台解决了货车司机的人工成本开票难的问题,也降低了网络货运企业获取人工成本发票的难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只有部分省份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试点工作,并且在时间安排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差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尚未全国推开,大部分网络货运企业并不能取得司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的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进项抵扣不足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03 成品油和通行费抵扣执行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运输中,由于个体司机承担运输服务占绝对主体,出于价格考虑和加油站分布原因,司机往往会选择一些小型民营加油站加油,但这些民营加油站存在不开票现象,导致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无法收到成品油的进项抵扣发票。在路桥闸通行费发票获取方面,由于路桥闸通行费大多为定额发票,这类发票是从非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一方面存在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查询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存在发票与运输信息是否匹配的界定而导致的抵扣执行问题。
04“白条”入账的隐患
在司机取得增值税发票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很多网络货运企业使用“据实列支”的方式,通过内部凭证即“白条”入账,解决司机运费成本税前抵扣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至500元。因此,单次发生超过500元或者同月同一人多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均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范畴。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司机运费不应按照内部凭证入账。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答复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05“税收洼地”的风险
为吸引企业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核定征收、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扶持优质企业并解决实际问题,间接帮助企业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这样的行政区域被企业称为“税收洼地”。
以核定征收政策为例,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小规模企业,考虑到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财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简易征税方式,其初衷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但在实务中,这种征收方式可以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被视为一种“税收优惠”。在税收地方留成返还方面,有的地方为完成征税指标任务,给予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征税额50%以上的返还,以吸引企业进入本地区注册公司,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部分企业利用税收洼地政策成立关联企业为自己开票,由于与关联企业并无实际业务发生,这种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今年以来,针对核定征收导致的税务问题,各地税务部门陆续出台取消核定征收政策,一般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已是大势所趋,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的营商秩序具有重要推动意义。
想要解决“互联网+货运”存在的新旧税务问题,需要政府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新型监管,企业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务实诚信经营,共同创造合规经营的环境,方可促进平台经济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