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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网络货运监测数据通告分析:网络货运经营未来走向何方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1-13 10:47:16

                        阅读量:464

近日不同的省市均发布了网络货运数据统计分析,不难发现企业在运营网络货运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出现这样的原因在于部分企业未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上报各项运营造成的,虽然政府大力支持发展网络货运,但一定要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去运营。今天好伙伴就网络货运监测数据通告分析,网络货运经营未来走向何方


就网络货运监测数据通告分析:网络货运经营未来走向何方


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国共有1299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293万辆,占全国营运货车保有量的26.4%;整合驾驶员304.7万人,占全国货车驾驶员总规模的20.2%。今年上半年,完成运单2834.3万单,环比增长46.6%。


问题1:有152家企业未上传运单;


问题2.167家企业车辆轨迹及运单匹配正常率低于60%。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国共有1755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297万辆,整合驾驶员301万人;第三季度完成运单1657.6万单,环比增长30.0%,正式上传单据的30个省份(青海暂无网络货运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问题1.有293家企业未上传运单;


问题2.536家企业未按要求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结果显示,对网络货运平台监测的重点数据为:运单上传率、运输轨迹正常率、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率。其中运单匹配正常率较低,仍有多数企业申请了网络货运资质,但未上传运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统计数据,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全省已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共38家,湖南省网络货运企业共整合车辆84551辆、驾驶员81419名,完成运单396413笔、资金流水单381391笔,合计运费15.54亿元。


问题1 .  部分企业未按要求上传全部运单数据,存在车辆信息不完整问题。


问题2. 有6家企业许可已经超过3个月以上,但未上传运单数据


问题3. 有8家企业综合正常率低于90%。数据出现车辆、驾驶员、实际承运人资质异常率较高以及超载监管异常率较高等问题。


问题4. 部分企业未按要求上传运输轨迹。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测结果显示,其重点监测数据为:运单上传率、运输轨迹正常率、车辆、驾驶员、实际承运人资质合规率。湖南省网络货运企业对监测数据上传存在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较为严重。


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天津市已完成77家网络货运企业的行政许可(含备案14家外地企业在津设立的分公司),共整合车辆147万余辆、驾驶员145万名,完成运单1444万笔、资金流水单1607万笔,累计实现货物运输量2.49亿吨,合计运费396亿元。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统计数据,前三季度的问题:1.共有12家企业未上传运单;2. 共有34家企业未按要求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


问题1.全市57家完成数据交互的网络货运企业总计出现异常数据23256条,异常率0.68%。


问题2.单据接入异常率0.10%,司机资质异常率8.26%,车辆资质异常率17.81%,运单重复异常率0.01%。


根据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报数据显示,网络货运平台监测的重点数据为:运单上传率、运单接入正常率、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率、车辆、驾驶员资质合规率。


 重点问题分析


根据以上各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当前对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的监测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1.运单与轨迹匹配


实务中,有的网络货运平台存在在线下完成运单,事后再将数据导入到网络货运平台的现象;有些企业为了实现多开票的目的对运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以虚假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有的通过假造或者用其他轨迹代替的方式来进行轨迹匹配;


2.车辆、驾驶员、实际承运人资质


根据《办法》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实务中,许多网络货运经营者并按照《办法》要求对实际承运人资质,车辆,驾驶员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核。甚至有些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完全不一致,以至于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客户的满意。更有甚者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网络货运企业长久发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一定要按照要求审查三者信息。


3. 上传运单量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网络货运政策实施以来,对运输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一些货运企业建立网络货运平台得以获取网络货运资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落地不稳,只是拥有网络货运的称号,无法有效利用平台来开展和促进业务上传运单,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随着网络货运政策的日趋完善与收紧,这些僵尸型的网络货运企业必将淘汰。


4. 上传运输轨迹


根据《办法》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物流跟踪定位功能,以节点可视、车辆跟踪为主。网络货运经营者生成运单后,实时采集实际承运人车辆运行时间与实时行驶轨迹的动态信息,从而生成运输轨迹。


若网络货运经营者未按照要求上传运输轨迹,则无法与驾驶员的定位信息比对正常,从而导致运输轨迹异常,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以上几方面均会造成了运货的实际路线、时间、单据与轨迹无法真实匹配的情况。


小结: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是网络货运平台最基本的特征。实时,准确的监测数据是证明业务真实性,打造物流信用平台的核心基础,也是网络货运平台后续发展壮大的重中之重。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货运监测数据发布的同时,也在对网络货运企业技术合规、经营合规、数据交互完整性、数据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全面核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对一些网络货运企业上传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肃等问题,会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有效期已延续至2023年的12月31日,未来在这一年里相关部门将会继续以数据监测为抓手,增强监测分析力度,促使行业向正规、高效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咱们的网络货运企业一定要切实在信息化水平、运营管理水平和个性化服务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