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01 09: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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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就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如下: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依托互联网平台汇聚大量物流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实现要素资源精准配置、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对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带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物流成本与GDP的比率逐年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统计,我国货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比欧美发达国家要低三分之一,车辆日均有效行驶里程仅为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由于缺乏集约化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运输业的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长期以来,我国公路货运市场主体呈现“多、小、散”特征,行业缺乏市场集中度高、整合能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由于运输组织高度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运输要素缺乏有效整合,行业运输组织效率低下。网络货运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互联互通的特点,将分散的运力资源聚集在一起,通过发挥平台经济规模效应,推动行业实现“零而不乱、散而有序”,带动传统运输企业向供应链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商转型,带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2016年交通运输部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在全国选择了229家“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企业,围绕健全制度、完善标准、创新模式等方面,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为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打下了重要基础。从运行监测数据来看,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今年上半年,229家试点企业共整合营运货车183万辆,约占全国营运载货汽车拥有量的13%,同比增长8.5%;完成货运量、交易额增速均超过120%,试点企业无车承运业务快速拓展。
从对典型试点企业调查分析来看,网络货运模式提高车辆利用效率约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较传统货运降低交易成本6%-8%。
试点监测数据显示,上半年试点企业平均整合运力近8000辆,完成交易额445亿元,排名前20位的企业整合运力和完成交易量分别占总量的73%、61%,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道路货运行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网络货运平台通过严格资质审查、统一服务标准、加强过程管控、在线诚信考核等市场化手段,有效规范平台上中小道路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行为,净化货运物流市场经营环境,推动货运物流业安全规范发展。
通过试点,我们认识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成为影响新业态发展的瓶颈制约,迫切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部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为“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以《电子商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依法行政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网络货运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办法》将试点期间的“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概念包含三要素:一要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整合配置资源;二要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三要以运输合同的方式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办法》明确,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不属于网络货运范畴。
《办法》基于市场公平、运输安全、服务品质等方面的考虑,明确了对网络货运的经营要求。在经营范围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严格按照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委托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在安全管理方面,一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承运人资质合法有效,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一致;二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要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三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在风险管控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要加强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有效规避风险。在网络安全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数据保密管理。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工作的管理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同级税务部门应分别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输行为的监测监管,部将在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通过电子运单相关信息的核查校验,对全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估,探索基于监测结果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办法》将联合惩戒作为网络货运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等行为,将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联合同级税务部门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配套政策宣贯解读;按照《办法》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条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上,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大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推进相关涉及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利用省级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监管,杜绝网络货运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行为,有效防控税收风险。
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测系统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的迫切要求,更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交通运输行业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着力提高货运企业运营组织效率、提高货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让广大货车司机真切感受到道路货运经营仍然有奔头,让更多货运企业尝到“互联网+”高效物流带来的甜头,维护行业健康稳定,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