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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厅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01 10:40:51

                        阅读量:96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税务局,省道路运输局、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随文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要充分认识发展网络货运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重要性,深入学习研究《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推进我省网络货运深入发展,解决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提


高运输组织效率,集约整合运输资源,带动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内容,做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一)明确许可事项


对申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规定的网络平台服务功能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


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二)严格经营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经营环节的管理,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委


托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网络货运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和数据推送工作


由省道路运输局负责,会同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加快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力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省道路运输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推送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和省级税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各市州按《办法》规定履行好相关职责。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要加强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工作,建立完善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四)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过渡,确保网络货运行业平稳运行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贯工作,要在当地广播、电视台、报纸、手机、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要安排工作人员深入货运企业、物流园区,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形式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内容和实施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办法》将“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我省5家试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障货运行业平稳运行。


甘肃省交通厅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