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客服电话
400 888 0826
当前位置:主页 > 网络货运政策

河北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07 10:29:51

                        阅读量:301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税务局:


为促进交通运输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网络货运的重要意义


网络货运是信息化时代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新业态。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网络货运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的基本定义、实施主体,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业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审慎准入、支持发展、问题导向、联合监管的总体要求,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申办流程


(一)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企业,应按照《服务指南》线上服务能力和功能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表。


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4、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 )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文本。


5、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能力;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服务指南》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认定合格的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二)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职责的机构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查询申请企业的认定结果,对认定合格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许可相关要求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普货(网络货运)”,网络货运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优先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时将许可信息录入道路运政管理系统,并抄告同级税务主管部门。


三、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的相关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络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布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布信息。在其平台上开展交易撮合业务或者使用自有车辆完成运输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


网络货运经营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部门和所在地县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四、加强网络货运监测监管


加强监测分析


要运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发展亮点。要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


监测效率,切实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规范引导


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引导网络货运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合法合规经营,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要推动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


业自律,引导网络货运企业规范有序经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销售业务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对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同时,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取得增值税进项扣税凭证,不得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


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推动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信息共享,不断提升联合监管能


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要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监管手段,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促进网络货运安全稳定发展。


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