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10 09: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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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9月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办法》,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指导地方推进道路货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道路货运行业结构性改革和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精神,抓住发展机遇,加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营管理,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道路货运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形式,《暂行办法》通过制定准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安全保障等措施,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申请经营许可。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机构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网络货运经营者相关信息,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对其提供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初步认定,认定合格的再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厅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在官网公示。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凭《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给予许可。相关流程及要求见附件3。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联合监管执法能力,积极履职,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省里将建设网络货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市县不再自行建设平台,统一利用省级平台提供的云服务,对辖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进行管理,监测结果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
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工作部署,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暂行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前进行安排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好《暂行办法》等政策解读,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各地要加强信息收集,对企业运行中的突出亮点要及时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推动道路货运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