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11 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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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推进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现将《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中“(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申报材料1式4份。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同时抄送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企业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及线上服务能力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报省厅,由省厅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官网公示。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符合要求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予以许可。
三、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