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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14 14:15:02

                        阅读量:81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市税务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推动我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指导地方推进道路货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发展网络货运、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流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道路货运行业结构性改革和规范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精神,抓住发展机遇,加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及配套政策,做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一)明确准入条件


从事网络货运的,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申请经营许可。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贵的机构报备。


(二)明确相关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理材料后,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并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网络货运经菅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申请许可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实施网络货运行政许可。


(三)规范经营行为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络平台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危险货物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联合监管执法能力。


(二)强化日常监管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信息交互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一利用省级平台对辖区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相关信息,共同推动网络货运规范发展。具体税收征管措施由税务部门另行下发。


(三)加强宣贯引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推动“互联网+道路货运”新业态发展相关政策的宣贯解读,对具备开展网络货运的企业加强指导,引导企业品牌化、诚信化经营,及时总结推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经验做法,推动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