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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1 09:45:38

                        阅读量:10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现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办法》和《指南》的执行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是基于网络技术,通过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组织化水平及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运输组织新模式,是“互联网+”货物运输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现代物流的新业态。发展“网络货运”,引导规范经营,充分发挥其整合资源作用和运输组织功能,对解决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长期存在的“小、散、乱、差”、区域分割、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学习,研究“网络货运”特点,规范许可,加强监管,热情服务,确保《办法》和《指南》执行到位。


二、规范许可,加强监管


(一)规范行政许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许可流程,鼓励道路货运新业态发展,对申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县级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权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指南》有关规定,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等经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查决定工作,并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对申请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申请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申请企业在作出承诺时限30日后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录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对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三、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实际承运人按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严格执行安全查验制度,对托运货物和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不得超载超限运输,对运输交易全过程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厅道路运输管理局会同厅信息中心,做好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使用工作,实现与“网络货运”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推送到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和省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各市(州)按《办法》规定履行好相关职责。


四、深入宣传,及时总结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利用当地广播、电视台、报纸、手机、网络等媒体,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形式,安排工作人员主动深入货运企业、物流园区,开展广泛宣传,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内容和实施要求。要加强信息收集、经验总结和问题上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货运行业平稳运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