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2 1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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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自治区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切实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当地通信、公安、税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和力量整合,对网络货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对因网络货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引起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对于在经营过程中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网络货运平台,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调查处理结果至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网络货运经营服务诚信监管机制,将网络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等违规经营行为纳入诚信考核体系,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对网络货运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等网站进行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要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承运人的责任,对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资质进行审查,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对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进行管控,不得承运禁运物品,不可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不得指使或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违规承运危险货物;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吊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纳入信用考核。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企业,协助企业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尤其是材料报送和系统对接等实际问题应依法合理加以解决,确保网络货运顺利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将于2019年12月31日终止,试点终止后,无车承运资质同期终止,所有试点企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指南》要求,重新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