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3 09: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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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货运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2、网络货运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4、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取得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企业所使用网络货运平台须取得软件著作权(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4)网络货运平台接入自治区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5)网络货运平台应具备《指南》要求的服务功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线上能力认定申请报告。
2、经营者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技术研发和维护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2)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
(3)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平台域名、网站、注册相关信息证明;
(4)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
(5)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境内的情况说明。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3、网络货运平台服务功能说明材料。
网络货运平台应满足《网络平台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中的服务功能要求,重点应满足∶
(1)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3)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4)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5)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6)网络平台应具备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7)面向货主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服务功能说明材料;
(8)平台软硬件及处理能力、数据库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4、经营者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线上交易能力、金融支付能力证明材料。
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说明,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营者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证明材料。
(1)在新疆获得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三级等保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3)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禁止应用网络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承诺书。
6、其他证明网络货运平台线上能力证明的相关材料。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相关材料;
5、已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后,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 5个工作日内上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报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
2、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专家不少于5位,并包含1名自治区税务局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审核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情况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审定不通过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认定结果将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受理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4、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
1、网络货运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备案。
2、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当向设立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申请。
3、更多申报事项咨询好伙伴网络货运平台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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