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4 09: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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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货运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企业申报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常山开发区交通局,市运输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三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企业奖励事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货运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部分)。具体如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申报,交通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监督和兑现制度。
(一)企业注册地在漳州市辖区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纳税在本地的企业。
(二)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做大做强企业规模,依法诚信经营。
(1)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自愿向属地的交通运输局申报,各具体申报项目材料见“附件1”。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2)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货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县(区)货运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4),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
(3)企业将县(区)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后汇总全市货运企业申报情况,填报《全市货运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4),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1)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自愿向属地的交通运输局申报,各具体申报项目材料见“附件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县(区)货运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7),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各县(区)对企业申报材料核实工作于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对县(区)报送材料的核实工作和官方网站上5个工作日的公示;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市交通运输局报送材料的审核认定。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申报材料核实工作和官方网站上5个工作日的公示;县(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材料的审核认定。
经认定申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一是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二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案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等情况采取一票否决的;三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一)以上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财政支出,除已明确由市级财政补助外,其它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补助由受益财政支出。
(二)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在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兑现。
(三)若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后3年内将车辆转出本市、改变用途、报废或降到规模以下的,则收回企业奖励资金。对不按规定缴回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给予失信联合惩戒。
(四)相关文件可登录漳州市政府网站进行下载。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