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5 1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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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络货运经营业务季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90%、100%给予奖励;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给予奖励。财政奖励按季度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年度总额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上述对应的比例进行年度汇总结算,对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
网络货运企业提供实际货物运输的会员(小规模纳税人),由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运输业务增值税,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相应运输业务的进项税额,按代缴增值税市以下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网络货运经营企业,由其返还小规模纳税人或在其支付运费时给予增补:季度实缴增值税总额达到15万元(含)-75万元、75万元(含)-150万元、1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90%、100%给予奖励。财政奖励按季度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代缴增值税年度总额6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上述对应的比例进行年度汇总结算,对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
(1)对2016年以来首次获评全国“网络货运”骨干品牌企业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部级试点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省级试点企业按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同时满足前三项条件,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不重复奖励。
(2)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综合监测评估排名位于我市第一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时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不重复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后当年产生的税收市级实得额全额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支持现有的总部企业做大做强,以上年度缴纳的税收市级实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90%奖励给企业。
对新引进的互联网区域性结算中心和运营中心在湘潭缴纳税收的,有关财政奖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1、网络货运经营业务季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
2、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缴税收的,季度实缴增值税总额达到15万元(含)-75万元、75万元(含)-150万元、150万元(含)以上的。
3、获评全国“网络货运”骨干品牌企业等称号的网络货运经营企业。
4、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网络货运经营企业。
1、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3、与湖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1、在网络货运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市级财政奖励政策中,未包括各税种省级分享部分。省级分享部分由市级另行向省级争取,资金到位后原则上比照市级办法,全部用于奖励企业。
2、政策执行时间暂定2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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