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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29 10:11:36

                        阅读量:88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省道路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6日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办法》,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发展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运输服务水平、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和推进发展工作。


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主要要求


(一)准确把握定义与法律地位


《暂行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设许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规为基本原则,确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发展新业态。


(二)准确把握安全管理要求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要按照物流安全有关法规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好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并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等。


二是经营范围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并严格按照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委托运输。


三是在资质审查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承运人资质合法有效,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一致。


(三)准确把握守法经营要求


一是申请从事网络货物经营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具备相应线上服务能力,并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二是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三是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存在相关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查处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是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行为,要按照《电子商务法》查处。


三、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一)落实好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要求


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省道路运输局具体实施。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道路运输局。对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在省道路运输局官网公告。


(二)依法实施经营许可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收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经营期限不超过《暂行办法》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道路运输局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依据监测情况加强监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法经营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