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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3-31 10:06:20

                        阅读量:65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为规范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具备条件及认定流程。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通信管理部门)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公安部门)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交通运输部门)


4、具备《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具备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将相关信息提交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提交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所提交的网络货运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及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