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02 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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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我市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平台经济,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深入开展网络货运管理服务平台招商工作,吸引更多的网络货运企业落户珠海,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在珠海市注册落户,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税收的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运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公司)。
(二)在珠海市注册落户,依法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并签约入驻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
各区可按季度根据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贡献情况、运营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给予奖励,切实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为网络货运企业当年对地方新增财政贡献(以2019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为新增基数),其中直接用于奖励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贡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90%。
对于同一家运营服务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增签约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不少于100家;自第四年起,已签约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保持不少于300家。
2.第一年至第五年,签约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总额分别不少于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
对于网络货运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每季度财政贡献总额不少于30万元,可由运营服务公司代为统一申报。
2.不存在以下行为:
(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3)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4)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
(5)引起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
(6)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
(7)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一)本措施所述网络货运企业财政贡献均包含该企业及其为会员代征代扣代缴的财政贡献。
(二)各区可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做好奖励申请、办理等工作,并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进行规划认定,调整有关奖励措施。若支持对象违反规定取得奖励的,相关区应依法追回相应奖励。
(三)本措施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措施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四)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