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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07 09:48:33

                        阅读量:77

为推动发展网络货运产业,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育智慧物流新业态,持续推动我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在本省注册落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网络货运企业。


(二)在本省注册落户的网络 货运数字产业园运营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奖补


1、省、市(地)财政主管部门将本省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每年缴纳到省、市两级税收的增量部分,100%返还注册地县(区)人民政府。该政策为网络货运产业专项政策,与现行省级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不重复执行。


2、2025年前(包括2025年),网络货运企业、网络平台企业缴纳税费省、市(地)分成部分,100%专项奖补注册地所在县(区)财政。2026年后,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3、奖补税种范围:网络货运企业、网络平台企业及代平台会员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服务


1、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网络货运企业、网络平台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性。


2、充分利用和挖掘省电子税务局资源,与国有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平台经济纳税服务监管体系,提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范涉税行为,提升税务服务质效。


(三)交通服务


1、研发《黑龙江省网络货运专项奖补兑付系统》,实现专项奖补兑付的线上办理,推动交通运输、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闭环。


2、简化网络货运企业审批流程。30--4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货运企业审批工作。


三、专项奖补兑付


(一)网络货运企业和网络平台企业注册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提出专项奖补资金申请,经同级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提升交通运输效能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


(二)为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省、市(地)、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提升交通运输效能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结果,按季度拨付返还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县(区)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奖补政策的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网络货运产业对我省传统物流转型升级、产业提升、降本增效的贡献值。要依托平台经济大数据属性,加强对物流产业大数据应用与分析,丰富评价手段和方法。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返还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