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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支持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原文)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14 10:07:58

                        阅读量:131

银川市关于支持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宁税发〔2020〕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方面


1、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在当地经济社会的贡献情况进行奖励,切实支持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做强做大。配合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争取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企业在开展网络货运经营业务季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企业奖励,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如下:


(1)季度纳税总额150万元(含)-300万元的,参照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95%予以奖励;


(2)季度纳税总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98%予以奖励。


2、鼓励国内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等大型网络货运平台物流企业通过与本地企业合作的方式入驻,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并在我市纳税且正常经营的,同样享受第一条奖励政策。


3、对于享受第一条、第二条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参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所产生增值税的市、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95%予以奖励。


4、符合上述相应税收额度标准的企业,于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报市税务局审核税收情况后,由市交通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已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税收奖励部分不再进行奖励。


5、鼓励网络货运平台与仓储、贸易、多式联运等领域一体化发展,符合银川市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银川市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文件进行申报。


二、税收服务方面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由市税务部门牵头,加强与省级税务部门衔接,明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为“试点企业”)申报流程和条件,配合指导相关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报试点企业,为其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7、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55号)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但试点企业不得通过其平台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试点企业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履行代征义务,并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需申报。


三、交通服务方面


9、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由市交通局进一步优化网络货运管理流程,配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经营申请,及时办理许可业务。积极与自治区交通部门对接,指导企业完善运营平台服务功能,与自治区级网络货运信息平台监测系统有效对接,配合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向税务部门传输监测系统有关信息数据,方便税务部门核查信息,做好相关信息服务。


四、其他事项


10、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地在银川市并获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网络货运平台独立法人企业,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银川市经济开发区、银川市苏银产业园可参照执行。


11、企业纳税额以当期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含查补税款和罚款、滞纳金。企业有虚开发票、偷税漏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弄虚作假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2、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税收入库后分成比例各自承担,每季度兑现一次。


13、本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