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15 0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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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解读:
经青海省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并接入青海省交通运输和税务监管平台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且落户于青海。
1、第三方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第1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2、对撮合双边或多边交易超过1亿元的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奖励,第1年按年交易额的0、1%进行奖励;第2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2%进行奖励;第3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3%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3、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奖励兑现时间实行1年1兑付的奖励制度)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细化政策措施、申报要求以及具体工作安排等。
平台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复审。
青海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青海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拨付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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