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18 09:35:05
阅读量:12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近年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关于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的部署,积极采取有力举措,引导和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发展取得阶段成效。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滞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网络货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功能,细化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内部各数据项之间的逻辑比对规则,确保单据中各数据项逻辑关系合理。要通过网络货运大数据分析比对,加强多维度闭环监测,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有效提高网络货运监测数据质量。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及时上传企业运输单据,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对网络货运企业出现的资质异常、入网异常、轨迹异常、资金支付异常、超范围经营、超限超载运输等问题,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部将依托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以下简称部交互系统)统计数据,按照《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要求,以季度为周期,对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本省份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省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健全相关信用评价机制,督促网络货运企业规范经营。
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部交互系统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工作。部科学研究院要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技术支持工作,健全多维度数据校验比对规则,完善部交互系统监测功能,定期发布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分析报告。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做好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与部交互系统的联调测试和对接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