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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原文)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04-21 09:23:31

                        阅读量:389

山西吕梁市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我市现代物流服务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税发〔2019〕95号)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吕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依法注册登记,接入交通运输与税务监管平台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奖补支持。


1、关于省级税费分成部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省级分成增量部分(2022年至2025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2020年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2026年至2030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上年度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2、关于市、县(市、区)税费分成部分。以2020年缴纳税费市、县(市、区)两级分成为基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市、县(市、区)两级分成增量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增量额度98%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暂试行四年(2022-2025);试行期满后以企业上年度缴纳市、县(市、区)税费分成数为基数,按增量额度98%予以奖补。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分成部分奖补,一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


税费指:互联网物流企业和为互联网物流企业承运货物的承运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互联网物流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和为互联网物流企业承运货物的承运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入驻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确定一个基数,作为奖补基数。


4、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可以以本办法为基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优惠扶持政策。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二)提供税务支持。


税务部门应优化税务服务,提高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性;提高货物运输托运方使用本市税务发票结算,为我市税费增收做贡献。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三)提供金融支持。


1、落实好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信誉良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网络货运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


2、商业银行可适度增加对网络货运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网络货运企业信贷准入门槛,提升网络货运企业最高授信额度。对于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持续规范经营的网络货运企业,鼓励和引导国有非银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要服务相关银行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对网络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日常经营情况。


责任单位:吕梁银保监分局。


(四)提供保障服务。


1、对企业的投资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员工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予以保障,企业的投资人子女,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入学政策,保证100%入学入园;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非本地户籍)子女,根据各县(市、区)入学入园政策,保证100%入学入园;企业的投资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员工子女申请高中转学的,积极协助按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规定给予办理。企业的投资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员工子女,必须严格执行省、市高考中考相关政策。


2、企业人员在吕梁参保后,可享受市内居民医保同等待遇。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医保局。


三、支持办法


(一)鼓励使用本地平台。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出台大型工矿企业使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车辆运输货物的优惠政策和条件,积极鼓励推动我市工矿企业使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车辆运输货物,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与工矿企业、运输企业进行对接,提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货源、运输资源的程度。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在我市注册,并在当地部门备案后,属地政府(开发区)应给予办公空间、用地、人才引进、新技术成果等经济贡献方面的奖励,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积极争取省级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产业发展。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注册使用纯电动、氢能等新能源货车、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降低污染物排,实现绿色交通运输。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监管


(一)把好准入关。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管理职责的机构收到注册所在地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后,完成形式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县级初步审查意见后,完成查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线上能力服务认定申请后,企业持省交通运输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行政审批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纳入行业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二)把好退出关。


对取得经营许可180天未投入实际经营的网络货运企业予以劝退,并注销其经营许可;发现网络货运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追回已发奖励,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注销其经营许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三)把好评价关。


建立和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强化行业自律,完善用户咨询及投诉服务运行机制和服务渠道,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