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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关于网络货运等多产业扶持奖励办法(原文)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12-09 10:37:43

                        阅读量:369

泉港区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区实体+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助推泉港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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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我区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且不占用新增土地等资源的企业和利用现有办公大楼、生产车间、生活配套设施,打造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为一体的产业园区。

二、扶持政策

(一)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1.灵活用工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灵活用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85%按月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不含税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灵活用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6%按月给予奖励;


(3)创新服务平台引进入驻经济主体的各级各类人才,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泉州市和泉港区人才政策和优惠待遇。


2.网络货运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5.5亿元以下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 8%按月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不含税收入5.5亿元(含)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8%按月给予奖励。


3.其他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参照前两款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实行分档,可根据其行业制定相应的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标准,单家企业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2%。


(二)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劳务分包)


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不含税收入12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8%按月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不含税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5.5%按月给予奖励。


(三)商贸企业(合石化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不含税收入1 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按月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不含税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5%按月给予奖励;


3.引进车辆奖励:园区引进的车辆缴纳的款项按月给予园区奖励,总额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的92%给予园区奖励;


4.类金融企业:针对网商产业园引入注册的类金融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的92%给予园区奖励。


(四)楼宇项目招商


同一楼宇内可供招商面积内(剔除自持、出售、已出租)入驻招商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有实际经营的商贸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独立法人企业,下同)按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给予分档次补助。


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产值均达到不含税收入3亿元 (含)以上30亿元以下,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1%(如适用差额征税的,计算补助的开票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10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产值均达到不含税收入30亿元(含)以上60亿元以下,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3%(如适用差额征税的,计算补助的开票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50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3.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产值均达到不含税收入60亿元 (含)以上,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49%(如适用差额征税的,计算补助的开票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100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申请方式由运营方代纳税企业统一向所属地镇(街道)申请, 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招商贡献奖直接兑现给运营方。运营方须将入驻的招商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企业在落地1个月内向属地镇(街道)报备。楼宇内招商入驻企业另行和属地镇(街道)签订招商协议的,基数不统计在楼宇经济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企业的扶持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2%,对经区政府或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议定的委托招商平台,参照本办法奖补,单个平台及其入驻企业扶持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该平台及入驻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2%。由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做好预结算工作并通过财政分成办结拨付给相关镇(街道),由镇(街道)按照本办法测算企业奖励补助额度并负责兑现企业奖补。企业同时享受我区其他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重大且按本办法计算奖补与同类型企业普遍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可由引进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专题研定。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补助及有涉税违规行为的,取消扶持奖励补助,并由引进镇(街道)追回相关奖励补助款。对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因欠薪等造成员工非正常上访的企业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上述招商扶持奖励补助。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发生且符合本办法奖励补助条件的一并纳入奖补范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相冲突的,区政府将及时予以修订。


(五)本办法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商务局、财政局承担。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