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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支持物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原文)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2-12-22 16:20:02

                        阅读量:1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实体经济,培育现代物流服务市场,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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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依法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并具有开展物流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1. 支持企业新增运力。


公路货运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2吨以上的营运货车,购置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在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内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300万元(含)及以上的,按照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水路货运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奖励政策,参照市级政策执行。


(二)鼓励行业创新发展


2. 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落户。对从事网络货运的平台企业,将业务迁至我区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取得网络货运平台资质,连续5年内每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网络货运企业,第5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业务。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业务资质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财政贡献,实行奖励政策:


(1)年度汇总缴纳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0%予以奖励;


(2)年度汇总缴纳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0%予以奖励;


(3)年度汇总缴纳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5%予以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 实施企业贡献奖励。根据物流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财政贡献,实行分档奖励(平台企业不含代征代缴形成的财政贡献部分):


(1)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0%予以奖励;


(2)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5%予以奖励;


(3)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0%予以奖励;


(4)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5%予以奖励;


(5)形成税收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会同企业进行协商确认,原则上不得超过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70%。


5. 突出贡献奖励。对于年税收收入自享受政策之日起每年均较上年增幅15%(含)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


(1)纳税收入(主税种增值税纳税)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其2%予以奖励;


(2)纳税收入(主税种增值税纳税)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其2.5%予以奖励;


(3)纳税收入(主税种增值税纳税)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3%予以奖励。


纳税收入(主税种增值税纳税)首位龙头企业,除上述奖励外,另给予不超过1.5%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程序(具体见申报指南)


1.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业务”类奖励申报,由区财政局按月将企业所形成的税收收入反馈给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按政策程序核定企业奖励金额,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兑现资金,区财政局核实后拨付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负责兑现。


2. 其他领域类申报,由企业按年度向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初审并转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招商服务中心联合审查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并负责兑现。


四、附则


1. 本政策支持范围: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经营企业。


2.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主要支持企业用于转化为在我区实体投资。对获得奖励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业,原则上三年内50%以上资金用于铜官区投资(包含工业、物流园区、新增运力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在投资协议中进一步约定。企业投资转化情况以前两个会计年度为基准作为测算依据,未达到50%以上的,从第三个会计年度开始按形成税收收入降档享受相关政策。


3. 单个企业年度所获的全部奖励资金不得超出企业所形成的年度地方贡献。


4. 企业入库税收包含实际入库税收及由税务部门要求的缓征在次年年初入库的税收。


5. 新引进重大物流园区项目可执行“一事一议”政策,具体由区招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


6. 本政策实施后,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期限执行,不享受本政策新增条款,未约定期限或已到期的按本政策执行。


7.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其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不得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否则我区保留追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的权利。


8.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