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4-02-19 15: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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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清流县关于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清流县关于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县交通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壮大运输业综合实力,建立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引导传统运输业转型升级,服务工业企业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第三产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保障企业运输安全。根据上级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根据《清流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实施意见(2022-2025)》,交通运输业目标任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0%以上,到2025年,增加值达到2.46亿元以上。围绕这一目标,重点做好以下物流园区、道路运输业、邮政快递业、仓储物流业等四项工作。
(一)物流园区。近期目标:拟投资2.3亿元,规划建设占地100亩现代物流园。中期目标:2023-2025年,物流园区年产值逐步达2亿元以上。清流现代物流园区扩大至300-500亩,建设大型现代综合物流园区。远期目标:加快建成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现代物流产业园。
(二)道路运输业。近期目标:招商引资签约物流企业2家以上。2022年培育规模企业2家,实现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中期目标:公路客货运周转量年均增长10%以上,逐步达每年5亿吨公里。80%以上物流运输实现本土化。2023-2025年完成规模企业5家,年产值逐步达3亿元以上。初步建立服务我县化工企业的危化运输队伍,服务水泥、建材、矿石等的普货运输队伍,服务寄递物流的快运队伍。远期目标:基本建立服务我县发展,辐射全省、全市的现代物流运输体系。
(三)邮政快递业。近期目标:推动快递业向区域集中,建设城区快递物流园区。引进快递物流供应链管理企业,实行仓储、集采、跨境电商物流出口一体化,打造在三明市境内向台湾、日本、东南亚货物出口县级最大供应链基地。2022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中期目标:引进快递企业总部在我县设立区域型邮件、快递分拔中心,把我县打造成为含仓储、集采、跨境电商、物流出口一体化的国际供应链重要基地。2023-2025年营业额逐步达2亿元以上。远期目标:建立城乡一体的三级邮政快递体系。
(四)仓储物流业。近期目标:建设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中期目标:引进仓储物流企业2家以上,服务电商企业100家以上,2023-2025年营业额逐步达1亿元以上。远期目标:强化农产品冷链仓储设施和智慧物流信息系统建设,在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交易中心周边配套布局物资集散中心,同时探索期货交割仓、融资监管仓等补缺仓储布局。
二、政策措施
(一)给予国家级物流企业奖励
对总部迁入我县并在我县纳税,承诺5年内不外迁,且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包括带级别、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我县新升3A级(指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认定)以上的物流企业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按照5A、4A、3A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二)给予引进或上规模物流企业奖励
1.在我县新落户的交通物流企业,年度内新增货车50辆及以上、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年度内新增货车50辆及以上、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
2.在我县已落户的交通物流企业从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鼓励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对我县交通物流企业,且登记注册地为清流县的货物运输营运车辆,以清流县高速公路互通口为起(终)点行驶,年度缴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经高速公路三明公司确认),以上一年通行费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10%的补助。年度缴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达100万元以上的(经高速公路三明公司确认),以上一年通行费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20%的补助。
(四)给予交通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奖励
对我县达到10辆(含)以上运输车辆的物流企业购置运输车辆给予以下奖励(以年终车辆保有量为准):
1.购置新车,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奖励政策: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货车的,每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
2.购置本县个体二手车,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奖励政策:车龄在1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500元。车龄在1年以上3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0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位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000元。车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500元,核定吨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元。
3.购买外县二手车,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奖励政策:车龄在1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0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车龄在1年以上3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位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500元。车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800元,核定吨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
对在我县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年度开具专用发票达 1 亿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开票营业额的 4%给予扶持奖励。对我县贡献特别大的网络货运平台,可实行“一企一策”,所需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信贷支持
对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自有在我县登记注册的营运货物运输车辆50辆以上),新购置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且登记注册地为我县的营运货物运输车辆,按每车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扶持,贴息额度按最终还清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计算,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违约罚息部分不计入贴息范围)。
(七)给予生产企业物流运费补助
1.对我县普通货物生产型企业将运输业务交由本地物流企业承运,在我县结算并申报税收的,本地承运部分年运输费用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运费补助。
2.对我县危险品货物生产企业将运输业务交由本地规上危货运输企业承运,在我县结算并申报税收的,本地承运部分年运输费用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运费补助。
(八)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园区
1.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在现代物流园区,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并投入运行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引导和鼓励物流企业入园集聚发展。自入园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房租补贴。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等用房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5%),给予每月4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3.鼓励物流企业扩大仓储面积奖励。对物流企业新建(不含收购)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4.加大对物流企业资金和用地扶持。加大政府资金对物流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属于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可享受我县产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对在物流园区经营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在项目、资金和政策上的倾斜。加大用地扶持,对符合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用地,优先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执行用地出让政策。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评估后确定。
(九)实施快递行业向快递园区集中
1.加快建设城区快递集中园区。推动城区快递行业向园区集中,城区快递租用快递集中园区县属厂房,租赁期5年以上的,实行“两免两减”,即前两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
2.支持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县域内快递龙头企业或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利用闲置厂房、租用场地等方式建设的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实际集中营运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上自动化分拣设备、消毒消杀等现代化设施,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实际建设金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县落户、纳税、入统,设立区域性中转仓的快递物流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达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出口部分叠加享受有关奖励政策,以海关数据为计算依据。
(十)加大国省道治超力度
建立“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保持治超工作高压态势,强化联合执法,严格执行“一超四罚”,严厉打击超限运输行为,健全治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同时,加快科技治超站点设施建设,2022 年全面完成我县沙芜、林畲两处国省道公路智能感知监控点、县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堵住国省干线治超漏洞。
三、附则
(一)财政奖励资金必须用于物流企业降低运输成本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二)对新引进的、建立我县现代物流体系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内知名第三方、第四方物流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三)本意见有关奖励金原则上按年度于次年 6月前组织兑现。符合奖励政策的物流企业,在次年5月份内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函及业务清单,县交通运输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申报购车补助的企业持车辆行驶证及运管部门运输证复印件(应携带原件核对)、书面承诺函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奖励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造册,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四)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
(五)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新入驻我县的物流企业未达到承诺年限外迁的,应退还所有奖励。货运物流企业新增货车或回迁车辆未满5年外迁的,在办理外迁手续时应退还原奖励资金。
(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