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4-04-30 16: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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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壮大网络道路货运企业,快速形成产业聚集,解决道路货运承托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主体“小、散、弱”问题,促进铜川市道路货运物流集约、高效发展,制定关于支持网络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的意见。
1.在铜川市注册登记;
2.取得网络道路货运经营资格。
1.对企业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季度缴纳增值税额20万元(含)以上、年度缴纳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含)以下地方留成(以下简称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具体标准:
(1)季度增值税纳税额20万元(含)至4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0%;
季度增值税纳税额40万元(含)至8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5%;
季度增值税纳税额8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95%;
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年累计增值税缴纳额达到80万元、160万元、320万元的,分别按照增值税地方留成80%、85%和95%的奖励比例进行结算,年度结算奖励额度超过当年季度奖励之和的,可以补差。
(2)年度所得税纳税额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奖励所得税地方留成85%;
年度所得税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所得税地方留成95%。
2. 对试点网络道路货运企业为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按市(含)以下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网络道路货运企业,由其按不低于50%返还小规模纳税人或在支付运费时予以增补。具体标准为:
(1)季度纳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0%;
(2)季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5%;
(3)季度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95%;
(4)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年累计缴纳增值税达到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分别按照增值税地方留成80%、85%和95%的奖励比例进行结算,年度结算奖励额度超过当年季度奖励之和的,可以补差。
3.在铜川市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奖励资金申请(年度结算与核算四季度奖励一并进行);
2.市交通运输局将初审后的网络道路货运企业名单提交市税务局;
3.市税务局对申请企业上季度增值税、上年度所得税纳税额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通知注册地区县财政局先行兑付奖励资金,年终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将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区县。
(一)奖补政策实施期限2020-2025年。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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