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4-08-02 1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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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和顺县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山西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2〕6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支持全市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函[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1、在和顺县注册落户。
2、依法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3、签约入驻网络货运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
对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企业每半年交通运输业务(煤炭运输)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扶持,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具体奖励标准为:省、市两级奖补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做好配合落实。县级奖补以该企业当年交通运输业务(煤炭运输)营业额为计算基数,2023年按照基数的2.475%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业务企业占96%、运维企业占4%);2024年、2025年按照基数的1.2375%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业务企业占96%、运维企业占4%)。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3)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4)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
(5)引起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的;
(6)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它行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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