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4-09-12 16:12:36
阅读量:389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全面推进我县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山西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2〕6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支持全市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函[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和顺县注册落户,依法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并签约入驻网络货运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
1.开发区、县有关部门要在招商引资中加强网络货运企业的引进,鼓励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
2.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指导网络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企业,对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完善各类前置条件,协调做好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平台接入省级监测系统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办理等工作。
3.公安部门要支持、指导网络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企业做好企业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相关工作,为企业申办网络道路货运经营资格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4.税务部门要将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税务服务对象,实行涉税优惠政策绿色通道,保证企业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纳税诚信贷;加强与省级税务部门对接、汇报,支持我县取得网络道路货运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提高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5.县政府办机关综合保障中心(金融事务服务中心)牵头,结合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经营实际、纳税等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贷支持、财务顾问、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服务。
6.县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县工信局牵头,县能源局、工信局等部门配合,积极引导工矿和商贸流通企业进入网络货运产业园开展承运业务,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二)奖励办法
1.对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企业每半年交通运输业务(煤炭运输)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扶持,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具体奖励标准为:省、市两级奖补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做好配合落实。县级奖补以该企业当年交通运输业务(煤炭运输)营业额为计算基数,2023年按照基数的2.475%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业务企业占96%、运维企业占4%);2024年、2025年按照基数的1.2375%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业务企业占96%、运维企业占4%)。
2.省级、市级对我县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网络货运行业发展。具体实施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落实。
3.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3)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4)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
(5)引起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的;
(6)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它行为。
(三)奖励申请程序
1.申请。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30日内),满足条件的企业将奖补申请材料提交给县国投公司。
2.审核。县国投公司会同县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报送开发区。
3.拨付。开发区、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4.支付。县国投公司收到资金后按本措施规定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开展网络货运的企业须将网络货运经营数据上传至“山西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二)开发区、财政、税务、审计、交通、工信、能源、应急、交警、治超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的管理,重点是对企业经营的合规性建设,坚决防止虚假数据,建立起联动检查、信息共享、问题纠治等机制。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好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
(四)企业申报政策兑现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若国家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六)本政策作为和顺县对现有已签订协议的有关网络货运企业奖补考核等事项进行指导调整的内部规范,依申请公开。
(七)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协议但未履行的部分按原协议执行完毕。
(八)2021年8月18日制定的《和顺县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政办发〔2021〕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