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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原文)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4-12-24 15:55:14

                        阅读量:429

为加快促进水路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网络水路货运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力争至2027年培育形成2-3家具有全国影响力、资源配置力强的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


《通知》明确,要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作为承运人试点、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建设网络水路货运监测和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水路运输服务数据共享、优化船舶登记和船舶营运证管理、规范试点企业运输经营行为、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涉税行为指导服务、支持平台企业联动发展等八项重点工作。


《通知》提出,要通过试点探索形成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作为承运人相关制度。研究水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便利化措施,允许试点平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进一步解决小规模实际承运人纳税开票不便捷、上游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以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作为承运人试点为契机,规范水路运输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研究制定网络平台水路货运企业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并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船闸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实施细则,明确凭证要求。


在推动水路运输服务数据共享方面,《通知》要求,根据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业务运营的数据需求,依托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业数据中心,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航道船闸、水上执法和船舶信息等数据资源的归集汇聚,提供覆盖水路运输全链条的数据服务,为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货主单位、中小微水路运输企业等发展业务提供更好的信息支撑。推动试点企业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数据共享共用。鼓励试点企业利用好行业公共数据服务,引导货主单位、中小微水路运输企业加快业务在线化和数字化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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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加快促进水路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育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水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着力破解政策瓶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水路运输业提质降本增效,促进网络水路货运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为全省水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经研究,决定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至2027年力争培育形成2-3家具有全国影响力、资源配置力强的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作为承运人试点。组织制定包括企业资质、平台功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资质、税务风险防控等内容的试点条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部门根据试点条件选取能保证运输业务真实、实际承运人合规、有稳定货源的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作为承运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通过试点探索形成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作为承运人相关制度。


二是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研究水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便利化措施,允许试点平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进一步解决小规模实际承运人纳税开票不便捷、上游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以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作为承运人试点为契机,规范水路运输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研究制定网络平台水路货运企业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并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船闸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实施细则,明确凭证要求。


三是建设网络水路货运监测和综合服务平台。税务部门加强业务真实性校验研究,制定校验指标,提出“以数治税”的开发建设需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托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网络水路货运监测和综合服务模块,实现对网路水路货运平台企业的数据对接、信息服务、运行分析和行业监管等功能,并与税务部门对接实现订单报送、核验和开票等功能,规范引导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培育水路运输新质生产力。


四是推动水路运输服务数据共享。根据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业务运营的数据需求,依托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业数据中心,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航道船闸、水上执法和船舶信息等数据资源的归集汇聚,提供覆盖水路运输全链条的数据服务,为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货主单位、中小微水路运输企业等发展业务提供更好的信息支撑。推动试点企业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数据共享共用。鼓励试点企业利用好行业公共数据服务,引导货主单位、中小微水路运输企业加快业务在线化和数字化转型发展。


五是优化船舶登记、船舶营运证管理按照税务管理的要求和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营运证上完整登记船舶实际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


六是规范试点企业运输经营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企业落实运输服务质量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实际承运人和船舶资质的审核,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船舶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督促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生产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


七是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涉税行为指导服务。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水路货运监测和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税收事前管理,提高试点企业开票便捷程度。指导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做好平台企业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船闸通行费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核算工作,并指导企业依法提供、保存相关涉税资料。


八是支持平台企业联动发展。推动搭建政企、企企沟通交流平台,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网络水路货运平台同时取得网络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向多式联运综合网络货运平台发展。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