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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4-12-27 10:36:50

                        阅读量:455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江西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作流程的通知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 1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现将网络货运经营者申请道路运输经营可证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江西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接入指南(试行)》的要求,将网络平台接入江西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其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三)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的说明书,网络平台服务功能应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


(四)申请接入江西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申请文件,具体包括《网络平台接入申请函》《网络平台接入登记表》《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五)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能力。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同时抄送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企业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及线上服务能力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报省厅由省厅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江西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具体承担企业网络平台接入江西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日期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标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年12月31日;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许可决定书》。


五、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六、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二)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江西省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括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由总公司签注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并达到我省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取得我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后,方可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