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5-03-13 1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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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筑现代服务业发展新高地,发挥服务业促发展、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附则:
1.本意见中所指企业原则上是指在本市正常生产经营的服务业企业(特殊情况由各职能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2.本意见及本市其他政策对企业同一项目类别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事项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补助),当年各项奖补以年度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为限。
3.本意见具体条款由市发改局、市影视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牵头单位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解释,明确申报流程和审查程序;同时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程序性、合规性审查。
4.本意见适用于2024—2026年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推进永康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永委办发〔2022〕33号)、《关于印发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32号)、《关于印发加快海铁联运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35号)、《关于印发推进永康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61号)、《关于印发加快永康市国际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5号)中,涉及财政奖补的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