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7-09-01 1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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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拖欠物流企业大量的运费,物流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却又不得不继续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这种情况下,物流企业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1、《合同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不但是物流公司,甚至是普通的债权人,都是享有留置权的。但具体如何正确行使呢?
我们看两个案例:
案例1:物流公司留置汽车配件公司货物,汽车配件公司索赔失败
某汽车配件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存在长期运输合作关系。截至2014年2月11日,双方共同确认,汽车配件公司欠付物流公司的运费中,有291万元是没有争议的,另外还有其他欠付的运费需要双方对账核实。
2014年3月汽车配件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19件货物(一套整体设备),从北京运送至安阳。物流公司留置了该批货物,并发函通知汽车配件公司付清运费后提货。
汽车配件公司签收该通知后,未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并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返还该19件货物,并赔偿扣押货物的损失50万元。
汽车配件公司给出的理由是:1、运费还未结算清楚,物流公司无权留置该货物;2、物理公司留置的货物价值400余万元,明显超过运费,即使留置也属于留置不当。
法院判决驳回汽车配件公司的诉请,理由如下:
1、双方大部分运费已经经过对账确认,物流公司有留置权;
2、物流公司留置的货物价值虽然明显超过了运费金额,但由于该设备为整套设备,无法分拆留置,故物流公司行使留置权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货运代理公司留置货物不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2年2月,C公司托运一批LED灯泡进口到上海,收货人为A公司,货物价值为26,114.94美元。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涉案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征免事项记载为保证金。上海海关就涉案货物向A公司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4.9万元。
2012年6月,B公司扣押货物并发函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人民币1.8万元。A公司回函称,仅仅确认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为9000元,并要求尽快放货。
2013年5月,海关以涉案货物涉嫌违法为由,向A公司收取保关税及增值税4.9万元。
之后,A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海关收取的4.9万元税费以及15.6万的其他损失。
海事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税费损失4.9万元。理由如下:
1、AB公司之间属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B公司无权留置货物。
2、B公司即使有留置权,也是行使不当。因为:双方代理费有争议;货物价值以及造成的损失远超代理费金额。
之后B公司不服,上诉到上海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B公司有留置权。但B公司未能正确行使留置权,故维持原判。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要正确行使留置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物流企业有权行使留置权;
2、若合同约定不得留置,则物流企业丧失留置权。
3、货运代理企业因未能直接占有和控制货物,货运代理企业的留置权尚存在争议,故在行使留置权时需非常谨慎。
4、债权必须经过对账确认,并已经到期未支付;
5、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留置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