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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网络货运开始了,你准备好上车了吗?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9-04-15 14:27:05

                        阅读量:322

2019年4月1号,为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在系统梳理总结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布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政策全面开放,给一直观望的意向企业带来了好消息。
 
 

 
2019年3月份,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第二批无车承运试点企业,通知出台后,其他各省市的物流企业纷纷盼望能全面放开试点资格。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分别从网络货运定义及承担责任、安全监管、经营管理、监督检查、诚信考核、风险管理等方面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部分管理内容和范围相较于原先无车承运人(试点)都有所增强,更加规范了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除了满足这二十六条《管理办法》要求,想要获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还需要具备哪些能力?以下让我们从其他维度深入探讨。具备核心技术研发与运营能力
 
《管理办法》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网络货运之所以较传统的车货匹配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正是由于其将互联网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物流业中,使得传统的物流业务流程和模式得到优化,拥有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更有利于保障网络货运平台持续发展。具备揽货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揽货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在平台启动阶段,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有充足的货源和运力供给,从而吸引更多需求端用户使用产品。
 
解决网络货运后时代个体运力运输发票问题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仅要关心业务的真实性,也要考虑业务的合规性,特别是税收链条的完整性。《管理办法》提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经营者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准备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必须要化解网络货运中的税务风险。
 
1.税务第三方代征化风险
 
 

 
为解决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企业税负高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明确了无车承运企业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江苏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总文件将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征试点企业。网络货运(无车承运)经营者想要解决税务风险,可以选择物润船联代征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平台税负。
 
2.运输白条的税务风险
 
 

 
在交通运输业能作为进项抵扣的,一个是油料,二是过路费过桥费,三是运输劳务费用。实际承运过程中,大多数实际承运人为网约个体司机、船东,营改增之后,他们在纳税人分类中被归入“其他个人”,不具备开具运输劳务增值税专票的资质,这部分税负只能由平台来承担。为了降低成本,托运人给司机船东支付运费直接以收条做账或购买发票等不规范的行为。
 
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网络货运平台需要发挥好移动互联网技术创新优势,利用社会运力资源的集约化帮助托运人企业更容易找到车源,同时提升车辆运输时效,让承运链条更加高效,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