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个体运输较为“散、乱”,系统组织效率低下,货源和运力不匹配,但是成本较高,导致我国公路运输乃至物流服务业的发展严重滞后。无车承运人应运而生。
据悉,“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无车物流创新工作的意见”(2016年)印发实施。到2017年底,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确定229家无车试点企业。选择信誉较好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管理规范、物流信息平台应用较为完善、具有稳定货源,同时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及相关赔付机制等特征能够承担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无车承运人”是指在没有车辆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运输的人或者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是真正托运人的承运人;然而,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则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配送、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大规模的“批发”运输运费差价。
无车承运人运人税收政策的详细说明?
【无车承运人法律地位的确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国家允许无车承运人企业从事货运服务,并有资格开具11%的发票。
[无车承运人“改增”税收政策详情]2016年9月1日,运输交付(2016)115,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无车承运人物流创新发展改革试点的意见”认真落实有关无车承运人改增的相关政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落实企业改革增加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增值税征管的具体程序和监管要求,协调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发票资格、投入扣除、配额监管等实际问题。规范试点企业税收行为,加强税收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扩大了无车承运人可抵扣项目,降低“营改增”后无车承运人税负成本]2017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的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问题的通知,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的,购交实际承运人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从产出税中扣除输入税:成品油和道路、桥梁、闸门的使用费,由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除证明符合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