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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试点条件有哪些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9-06-18 15:21:42

                        阅读量:244

(一)试点范围
 
根据我国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物流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遵循“高标准、严格要求、普遍缺乏”的原则。具有大规模选择、管理标准、物流信息平台应用、稳定供应、良好社会声誉的企业参与试点。
 
(二)试点企业条件
 
原则上,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和货运车辆集成能力,组织程度高,运输作业密集。
 
2拥有与业务运作相适应的网络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承运人实际车辆运行的全过程;
 
3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业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制度与良好的信誉;
 
4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并能承担全部运输风险。
 
各地都可以进一步细化上述条件,提出结合当地实际量化的具体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地方、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试点内容
 
(1)规范无车承运人企业的业务行为
 
(2)建立无车承运人企业的信用制度
 
(3)认真执行无车承运人升级和增加数量的有关政策
 
(4)推进无车承运人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
 
(5)探索无车承运人管理体系的创新
 
总结试点企业经验,制定无车承运人服务质量、风险应对机制、投诉处理规范,促进无车承运人业务服务的标准化。
 
试点组织
 
(一)实施程序
 
交通运输部负责总体的试点工作指导,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步骤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督-总结评估”进行。
 
1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地方试点实施方案,组织专家严格审查申请试点企业的情况及试点方案,经严格审核后确定地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
 
2.试点企业需要申请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向当地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运输条例和公路货物运输、站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给符合要求的企业,经营范围为普通公路货运(无车运输)。
 
3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物流运作新模式,根据需要向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交试点运行信息,完成由试点计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
 
4省交通主管部门应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形成无车承运人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及时了解试点企业的经营动态,帮助企业解决试点项目的实际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无车承运人的发展,为试点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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