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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0年网络货运最新政策通知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9-12-23 15:11:21

                        阅读量:1352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准入条件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含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2、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保险赔付机制等;
4、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时完成交通运输部安全考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平台建设

申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指南》和《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市监测平台下载)的要求,开发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并将平台接入市监测平台。

申报企业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配合税务等相关部门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不规范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各区审批部门积极做好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工作,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独核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