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1-09-27 1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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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货运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发布政策后,各地区紧随其后纷纷转发,根据当地的情况出台各类支持政策。安徽省交通厅在2019年9月18日发文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在10月8日转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等文件。2020年1月17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提出如下四大要求。
一、做好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络货运线上能力材料(设区的市可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2.网络货运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的证明材料。
3.网络货运平台具备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技术服务保障能力证明材料,能够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相关数据。
4.公安部门核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10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公布。
二、强化税务管理
1.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收集承运业务发生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及资金支付银行流水等,作为运输业务痕迹化凭证留存备查。对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等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2.符合税务总局网络货运代开发票相关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后,可按规定签订协议,委托网络货运经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金额中不含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等可单独取得发票的费用。
3.税务机关及时开展交通运输部门监测数据与企业发票数据比对工作。通过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掌握网络货运企业综合监测评估指标。对“定位异常率”、“运单与资金流水匹配率”、“资金流水金额”等与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发票备注栏信息、通行费信息等进行比对,判断网络货运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等疑点。
三、加强数据监测
1.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其分公司网络货运平台应接入安徽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上传相关数据。
2. 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筛选疑点数据,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核查工作,主要核查增值税发票与运单、车辆运行轨迹、资金流水是否一致,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在官网上针对大家提出的政策开放时间、资质申请流程、成立分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等一一耐心解答,并提供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为企业搭建绿色通道,加快网络货运企业落地安徽。至于税收返还政策,安徽省不同地区支持力度不同,经营者还去深入考察、实地调研。
可见安徽省还是对网络货运抱很大的期待,并且也是希望把这一项政策能够在本省顺利推行下去,除此之外也对这样政策也做了相应的添加让政策更加能够合乎本省份自身情况,帮助网络货运平台符合本地水土,这是安徽省做了多方面努力才有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