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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网络货运最新要求!每月20日前可递交申请材料!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9-12-11 14:47:31

                        阅读量:1242

12月4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转发关于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的通知中特别提出,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山东省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一)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收到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规定对线上服务能力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报省厅运输管理处。省厅组织对各市汇总上报的 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 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二) 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

我省对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服务指南》规定执行。其中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经营分类为信息服务业 务(ICP)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业务覆盖范围至少包括山东省;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山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 必须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营的网络平台接入山东省网络货运信 息监测系统,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保障能力。

(三)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异地开展业务的要求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报备。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不按规定报备及取得相应资质开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省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的,需获得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网络平台开展山东省的业务数据须接入山东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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