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0-03-06 13: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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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省运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三个指南》)文件要求,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网络货运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做好相关政策宣贯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暂行办法》和《三个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帮助企业了解领会相关政策要求,方便企业申请、经营。
二、做好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报工作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和功能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网络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逐级上报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企业网络平台按照要求接入云南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认定,并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做好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工作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3)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附件4)。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使用制度。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未取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的,应当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拟获取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的承诺书,且明确承诺期限。
(六)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书。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许可相关要求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同时将许可信息逐级报送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四、做好税务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纳税者工作指导和监管,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实际承运人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及电话:魏国平,0871—65309925。
省税务局联系人及电话:宋敏,0871—63122310。
附件:1.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3.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