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0-04-14 1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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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货运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依法规范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3月18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交运〔2020〕5 号)(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我省积极响应,组织企业申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培育壮大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其中我省试点企业5家。在各方的支持和参与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探索创新,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细化网络货运经营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落实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我省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细则基本精神
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按照加快发展、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原则,构建网络货运经营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道路货运领域的创新应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支持网络货运新业态创新发展。
二是包容审慎。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三是问题导向。明确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网络货运企业的行政许可主体,统一规范准入条件,保证网络货运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针对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着力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是创新监管。以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服务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货运经营的运行监测和监管,建立交通运输、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21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变更、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围绕线上服务能力、线下操作规范、运输过程管控、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等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准入条件。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细则》第二章细化了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和受理的程序、时间办理等要求,对行政许可的信息变更、续期、注销作了规定。在规范准入方面,《细则》重点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由省道路运输局对网络平台线上能力进行认定,在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细则》的要求为企业注明经营范围。
二是严格经营管理。《细则》第三章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发,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信息公示、业务性质界定、经营范围、合同订立、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等做了系统规定,合理界定了平台责任,规范平台经营行为。如《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第十六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要督促实际承运人确保承担运输任务的12吨及以上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不得安排卫星定位装置故障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细则》第四章明确了由省道路运输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日常运维、信息对接、数据监测分析等,并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同级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同时明确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管理工作职责,如《细则》第二十一条,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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