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20-11-18 1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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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我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组织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邮件邮寄至: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办公室(收),邮编010010,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04号原劳动大厦806室。
(二)电子邮件发至:hhhtsqyjjhzj@163.com
(三)联系人:云伟 电话:04714602533 15848370122 传真:04714602535。
请在信件、邮件、传真题目中注明“呼和浩特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2020年11月12日
呼和浩特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
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针对网络货运发展中线上业务系统开发成本、经营资质审批流程、管理部门数字化管理手段等关键问题,鼓励本地车辆、本地业务全面升级为网络货运企业,简化网络货运牌照办理流程,鼓励开展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试点工作,加大扶持奖补力度。为加快货运产业,特别是中小微货运企业数字化推进,试行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一)在呼和浩特市注册落户,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税收的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运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公司”)。
(二)在呼和浩特市注册落户,依法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并签约入驻数字产业园平台的网络货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两个月纳税额(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超过20万元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对当地经济贡献市、区(县)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90%。
(二)整合运营奖励。对入驻网络货运企业达30家以上的项目公司给予整合运营奖励,奖励金额为入驻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市、区(县)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
(三)增量部分的基准。现有货运企业入驻数字产业园按该企业在呼和浩特市前5年(2015-2019年,不满五年的按实际纳税时间计算)两个月月均地方财政贡献为基准。新注册入驻数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按照0元作为基准。
(四)奖励资金两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以经营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奖励资金。
(五)运营服务公司依法落地呼和浩特后,政府给予办公空间租赁补贴,补贴期五年。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自建办公楼可以享受呼和浩特科技城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给予呼和浩特市网络货运产业扶持,奖励比例按照市、区(县)奖励比例执行。
三、政策申请与兑现流程
(一)申请。数字产业园运营服务公司,统一将满足条件的(满足奖补门槛且成功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网络货运企业的奖补申请材料,提交给市交通局。逾期提交的网络货运企业奖补申请顺延到次月。
(二)审核。市交通局对上报网络货运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出具奖励资格认定结果,并报市税务局。
(三)统计。市税务局对申报网络货运企业上一个奖励周期内缴纳税费金额进行确认,并出具税务缴纳意见,报市财政局。
(四)拨付。市财政局对达到奖励标准的网络货运企业,按照本措施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其他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二)网络货运企业和运营服务公司依法落地呼和浩特并享受本优惠政策后,十五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迁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