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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第二批无车承运人

来源:好伙伴       发布时间:2018-07-13 17:59:38

                        阅读量:1645

  今年,国家交通运输厅、国税局组织并开展了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促进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提升物流运输组织效率、规范物流运输运营行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批无车承运人的申请正常情况是相关企事业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将按要求完成对接并开始运营。基本完成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申报流程。

  如何申报第二批无车承运人(三步完成)

  第一步、提交申报材料至市

  申报企业向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6月3日前,相关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试点初选,并择优上报交通运输厅。

  第二步、组织评审

  无车承运人试点评审: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自治区级)名单。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布名单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证件有效期与试点实施时间一致,经营范围为无车承运。

  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专用发票试点评审: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的,试点企业在获得试点资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车承运)后,应当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第三步、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时间为1年,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确定为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开展无车承运业务,按要求完成与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监测平台和国税系统的对接,及时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单等。试点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7月前向所在地盟市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提交试点运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格式另行通知)。对试点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或相关经营资质不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违反交通运输部门和税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取消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试点期结束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局将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批无车承运人将以严格标准、市场主导、全程督导、部门联动为原则,以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为步骤,以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无车承运试点建设为抓手,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无车承运多式联运+无车承运传统货运+无车承运等发展模式,加快无车承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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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初步沟通确认满足申请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申报成功,完成平台对接。